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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5-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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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出现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责任事故。一、教学差错。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消极影响,属于教学差错。凡属下列之一者,均属于教学差错。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不在教学现场
教学差错和教学事故的认定
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或教学管理部门等在承担的教学活动中的直接和间接责任,导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出现消极后果,都属于教学责任事故。根据责任事故发生的情节和后果,分为教学差错(一般教学责任事故)和教学责任事故。
一、教学差错。
由于教学活动相关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对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效果等,仅在较短时间、较小范围内造成比较轻微的消极影响,属于教学差错。凡属下列之一者,均属于教学差错。
1、上课迟到、提前下课、中途离岗(不在教学现场10分钟内)
2.开学后第一周末未交教学进程计划表者。
3.无特殊理由,不按教学进程计划表进度执行者。
4.上课吸烟者。
5.女教师穿过分裸露的衣服,男教师穿背心、拖鞋进教室上课者。
6.教师考试命题试题题量不足或内容过浅,致使考生在考试时间一半内已有半数以上交卷者。
7.教师监考时被巡视员发现学生作弊,而教师本人未发现者。
8.教学单位和教学管理部门安排教室不当,耽误上课达10分钟者。
9.经批准同意调课、停课、缓考的课程,教学管理人员不及时通知有关教研室、任课教师和学生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10.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实验设备、电教设备和课室教学设施等挪作它用,而影响教学工作者。
11.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遵守学校规定,未经批准,在周日至周四晚自习时间,擅自举办、组织或者允许举办文体活动或晚会,而影响教学秩序者。
二、教学事故。
教学事故是在较长时间和较大空间范围内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效果的行为。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为教学事故。
1.教师不遵守教学时间,上课迟到、中途离岗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以上者。
2.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照校历规定,无正当理由,开学不按时到位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3.教师未经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委托他人承担教学任务者。
4.无教案上课者。
5.教师上课不认真组织教学,致使教学持序混乱达15分钟以上者。
6.教学态度不端正,致使三分之一的学生不能集中精力听课(实验)者。
7.教师或实验实训工作人员不按教学要求及时准备好实验教学所需的仪器、设备、用品,不按照实验室规则做好实验课教学的准备和指导工作,而影响实验教学正常进行;无视实验室安全,不及时排除事故隐患,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或人身安全事故者。
8.教师未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安排学生缓考、补考;不按照考试评分标准评定成绩,随意更改学生考试、考查成绩者。
9.学校期末考试或全国、全省有关课程统一考试,有关单位不按照管理部门通知要求派出监考人员;监考人员不按时到位,不遵守《监考人员守则》,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10.教师所任课程的考试、考查结束一周后,无正当理由而又不向教学单位报送学生成绩,延迟送交考试成绩超过规定时间达3天以上者。
11.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对考试作弊的学生姑息迁就,为其说情而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下达教学任务;在编制的课程表中出现错排、漏排又未及时修正,而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进行者。
13.教学单位和管理部门人员不按时上报预定教材订购计划,而影响学生上课用书者。
三、严重教学事故
是指学校教学单位、各级管理部门及其教学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中,违背教育教学规律,不履行岗位职责,不遵守有关规章制度和学校劳动纪律,对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行为。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严重教学事故。
1.教师无正当理由,不接受管理部门或教学单位下达的教学任务者。
2.迟到、早退、中途离岗达20分钟以上。
3.任课教师未经学校教学主管部门准许而擅自停课、缺课;或出现非不可预计原因而严重误课,导致影响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者。
4.讲课不按教学大纲,擅自降低或拔高教学目标和要求而更换教学内容,造成严重影响者。
5.擅自变更或不执行教学计划,致使教学任务不能落实,影响正常教学秩序者。
6.准备不充分或指导不负责任,造成实验仪器设备严重损坏或严重人身安全事故者。
7.指导校外实习、社会调查时不负责任,造成学校声誉受到严重损害者。
8.不执行考试管理规定,泄露考题,填报学生成绩弄虚作假者。
9.试题严重出错致使考试无法进行者。
10.教学事故当事人有意隐瞒不报或对事故调查工作不予配合,或者态度恶劣,拒不检讨错误或无理取闹者。
11.对教学事故当事人进行包庇或阻挠对事故的调查、处理者,部门对教学事故隐瞒不报者。
12.违背职业道德,污辱、殴打学生者。
2010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