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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
(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政府关于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有关要求,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不断提高教师职业道德素养,维护教师队伍形象,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等行为的规定》(教监〔2014〕4号)、《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教师〔2015〕5号)等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公办和民办学校。
(二)其他教育机构,是指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机构等。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四)本细则中出现的“多次”、“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后果特别严重”等用语由教师所在学校的师德考核委员会界定。
第三条 郑州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坚持以人为本、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合理适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相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处分的种类及适用
第五条 对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人员,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一)处分的种类为:
1.警告;2.记过;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4.开除。
(二)受处分的期限为:
1.警告期限为6个月;
2.记过期限为12个月;
3.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六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等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等言行的;
2.工作作风散漫,多次出现上课迟到、早退、中途离岗、无教案上课、不批改作业等情况,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3.工作期间不请假外出或请假不按时销假经劝诫仍不改正的;
4.无重大疾病、突发事件等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学校合理业务安排,或消极怠工的;
5.酒后上课、课堂吸烟,无特殊原因不按规定使用手机等电子产品,对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造成影响的;
6.上班期间从事上网聊天、网购、股票证券交易、视频、音乐、游戏、棋牌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7.教师个人在校外开展有偿辅导,或受他人、社会培训机构邀约参与有偿辅导的;
8.对学生施以体罚或以讽刺、侮辱、歧视等形式变相体罚学生,无故剥夺学生在校(班)平等学习机会和参加集体活动权利,对学生造成不良影响的;
9.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接受在校学生及家长宴请、礼品、礼金、商业预付卡等的;
10.参加由学生或家长安排支付费用的旅游、健身休闲等娱乐活动的;
11.让学生或家长支付、报销应由教师个人或亲属承担的费用的;
12.向学生或家长擅自推销图书、报刊、生活用品、保险等商业服务的;
13.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的。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及以上处分:
1.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2.教师个人组织、推荐和诱导学生参加有偿辅导,或为他人、社会培训机构推荐、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3.未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停课、随意放假,对学生疏于管理,对学生造成身心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5.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向学生或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财物;
6.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强制向学生或家长推销教辅资料、报刊、生活用品、商业保险等并从中谋取利益的;
7.诋毁、侮辱、谩骂、殴打家长或学校干部、教师,造成较坏社会影响的;
8.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1.公开传播迷信、淫秽、暴力信息,违背教书育人基本宗旨,或公开散布不利于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2.玩忽职守,造成较大责任事故的;
3.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
4.违反社会公德、生活作风不良、侮辱学生、对学生实
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5.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与或组织有偿补课已受到处分,经教育仍不改的;
7.组织和煽动教师、学生、家长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8.在校内外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紧急事件,不尽己所能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造成学生身心严重伤害或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9.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10.其他违纪违规行为,应当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开除处分的。
三、罚则
第七条 对本细则没有列举的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处理。
第八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的,取消处分当年各类评优评先、晋职晋级资格,不得参加特级教师、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评选(评审),处分期内扣除奖励性绩效工资,并分别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其中有第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行为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二)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三)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高于受处分后所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的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不得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并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受处分期间,不得申报参加专业技术职务竞聘,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四)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五)党员教师有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除给予行政处分外,应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给予党的纪律处分。
(六)对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相应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奖资格、撤销荣誉称号等处罚,并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九条 对配合调查、相关事实交代清楚且对错误行为认识深刻的教师,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可以减轻处分或者免予处分;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第十条 对隐匿、伪造或销毁证据妨碍调查,或以对抗方式拒不配合调查的,应从重处分。
第十一条 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受到处分,且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问题,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开除处分。
四、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四条 对教师的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人事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教师被依法受到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开除处分的,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机关工人受处分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8号)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六条 对教师的调查处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初步调查后,需要进一步查证的,应当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经学校批准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后立案;
(二)对被调查教师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教师,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教师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作出对该教师人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五)处分决定单位印发处分决定;
(六)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教师和有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将处分决定纳入教师人事管理档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第十七条 给予被调查教师处分,应当自批准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决定;案情复杂或者遇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可以延长,但是办案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第十八条 受到处分的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人事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九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申诉的单位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
被处分教师不因提出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五、处分的解除
第二十条 教师受开除处分以外,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解除处分的决定应在处分期满后1个月内作出。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受到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职务等级和工资待遇。
将处分解除决定纳入教师人事管理档案。
处分解除或提前解除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六、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适用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市属事业、民办中小学及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所属学校教师。
第二十四条 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由学校民主产生、实施工作、民主监督等。学校师德考核委员会由校长(或书记)任组长,主管师德建设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有一定比例的家长代表、教师代表、干部代表组成。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期间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由郑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